前面已经讨论了DB和DC制的相关内容。其中的一些关注内容导致了实施混合制的建议。接下来讨论一下弗兰科·莫迪利安尼(Franco Modigliani)和赛普瑞尼(Ceprini)(1988)、赛普瑞尼和莫拉利达尔(Muralidhar)(2000)所提出的建议,以及在瑞典所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也在意大利、拉脱维亚以及波兰被采用)。
莫迪利安尼及其合作者正在建议美国和意大利像一些被称作现金余额的企业计划一样构建他们的制度。和DC计划一样,现金余额计划实施基金制并且积累供款以便为依照精算原则定价的年金筹资。但是它又像DB计划,它企图把一些风险回报率从个人受益者转向项目的筹资者。在莫迪利安尼对美国的建议中,无论市场回报率如何,账户均有5%的真实回报率,这和美国国债的风险一样。相反,人们可以把回报看作是符合惯例的DB计划,通过留给国会调整支付给账户的回报率和税率来对真实回报进行应对。虽然人们可以把跨账户的收入分配作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莫迪利安尼支持这样做),但关键的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政治过程实际上这样做了。
与类似的筹资标准的DB制相比较,支持这一方法的政治观点就是对个人账户拥有所有权,从而降低基金被政府用于其他用途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这会降低对穷人再分配的影响。与类似的筹资标准的DC制相比较,经济方面的争论支持这种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基金回报率风险的方法。这种风险配置既影响了个人层面的事前风险,也会对有类似历史收入但可能在投资组合选择或者积累和退休时点方面有差异的员工养老金待遇的多样性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它有公积金制度的劣势,即没有在同一群体中实现分散风险的多样化。在给定账户积累额后,根据精算定价决定每月的待遇,这种方法和DC账户一样,会对那些预期寿命较长的人群自动地削减待遇水平。它也把待遇和缴纳的税收联系起来,而不是把待遇和用于缴纳税收的所得联系起来,并且把待遇和所有供款相联系,这些不同年份的供款依据立法规定的实际利率赋以权重。有些方面与美国现在使用35年收入、期望相当稳定的税率以及通过平均收入增长指数给每年收入赋予权重这样一种制度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这里的NDC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它被设计成一种使用自动调整机制而非依靠立法行动以保持财务稳定的非基金制(有资产缓冲库存)。[2]让我们转向DB制中的自动调整机制。
人们可以实施待遇决定完全以名义方式描述的DB制。事实上,美国早在1972年之前就实施了这种制度。但是普遍认为这种完全名义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差的设计。为了成为决定退休待遇的合理的、可靠的资源,这些制度明显地采取了以物价和/或者工资为基础的某些指数化形式,这两种指数化形式都是为了降低立法干预的频率和稳定预期,这种预期将会影响到实际发生的干预。[3]NDC方法通过调整待遇以适应人群寿命预期和通过指数化待遇支付规定中的累积参数和退休后的待遇增长以达到某个收入增长指数而走得更远,因为收入增长是PAYG制筹资的中心问题。即使认识到劳动力增长和平均收入增长对于筹资是重要的,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需要对于总体可征税收入增长而非平均可征税收入增长实施可靠的(fall-back)调整。[4]
对于DB制来说,在账户中使用工资增长指数来进行积累是常事。笔者会考虑根据寿命预期对初始待遇的调整,根据工资指数对待遇的调整以及根据退休前就发生死亡的经历对账户的调整。[5](www.xing528.com)
当一群人达到索取待遇的年龄之时(不是由于残疾),这种NDC制根据寿命预期调整待遇。标准的DB制使用了和寿命预期不相关的待遇支付规定。就像美国1983年立法所做的那样,立法机关能够制定随不同人群改变待遇的规定以反映寿命预期的变化。对寿命更长的人群降低待遇的想法作为一种限制成本的方式看起来确实是合理的。但是,笔者对NDC制在对长寿人群的待遇进行100%的调整而对税收不作任何调整持怀疑态度。实际上,看起来调整税收可能是最主要的目标。
在21世纪中人们寿命更长的趋势将会继续,需要在社会保障内部和外部进行一些调整。除非员工储蓄更多或者推迟退休,否则他们在退休后每个月得到的将会更少。除非现行制度被认为太宽松并且NDC方法基本上是一种政治上可接受的缩减它的方法,否则明智的调整是选择下列三种中的一些做法:更多地储蓄,工作期更长,较少的退休支出。
社会保障自身并不会要求任何人在什么时候退休。在年满61岁有资格申领退休待遇之后,员工就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或者可以等待和领取由于开始得晚些而显得更多的养老金待遇。这样,社会保障允许员工通过工作更长时间以使每个月获得更多的待遇来应对长寿。超越最低年龄界限的推迟退休的激励将在决定何时退休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也会对长寿者每个月的待遇产生影响。但是就其他两种调整而言——每个月更低的待遇和更高的储蓄,在当下没有任何立法规定的或者自动的调整增加未来工薪税率的情况下,这种调整完全是降低待遇。实际上,NDC方法看起来似乎把避免增加税收压力作为制度设计的单一的主要目标。在笔者看来,NDC这种方法把增加的寿命预期回应的重担加到了待遇削减的肩上。
在待遇支付时使用工资指数将会使退休人员承担一些工资增长的风险。使用物价指数,或者合并使用这两个指数是让退休人员承担较少风险的一个方法。筹资原则表明退休人员应该承担一些工资增长风险。这个原则通过相对收入问题而得以强化,尤其是由于一些退休人员寿命更长的时候更是这样。但是退休人员承担风险的能力比年轻员工差,这表明NDC规则可能对退休人员来说存在着很多风险。这里使用1.6%的工资增长偏差来决定待遇增长的做法仅仅是随着时间推移对待遇流倾斜的一种方法。类似的,不同指数以及不同的初始待遇可以在预期价值方面以收入中性的方式来使用。比较宽松的待遇收入的指数化留下了可能需要进行立法的更多风险。但是,避免新的立法并不是绝对的,相反,应该和落在老年人头上的风险相适应。
那些在退休之前已经去世的员工账户的价值将会在同一年龄人群(single-year age cohort)中进行再分配。类似的,标准的DB制也没有对那些在退休之前去世的员工留下货币资产(尽管在该制度中也可能有人寿保险以及抚恤金)。就NDC方法而言,财产不足的再分配朝向了同一组群的其他成员,而不像标准的DB制那样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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