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文化浙江建设重大政策举措适时转化为法规规章,为文化浙江建设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浙江省高度重视以法律法规来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平等性、均衡性和普惠性。根据2016年12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需要结合浙江实际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2017年11月,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障条例》的出台,是浙江省贯彻落实《保障法》的具体举措,对浙江省依法推进文化浙江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保障条例》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和规范表现为以下4 个方面: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围绕《保障法》和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基层建设,加大惠民力度,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文化追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影响和制约浙江省公共文化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利于基层操作和把握。
三是体现地方特色。根据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确保到2020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两个高水平”的优异成绩,在浙江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崭新篇章。贯彻落实建设文化浙江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将近年来的浙江省在公共文化建设和服务上的成功经验总结起来写入了条例。
四是强调精简立法。对《保障法》已经明确的一些要求、措施,《保障条例》不再重复,确保内容简洁、针对性强。
《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共有34 条,主要包括了5 个方面的内容:
1.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在政策保障方面,《保障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四个纳入”,即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构。在人员保障方面,《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配备专职文化员,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和文化活动中心应当配备文化管理员,做到既有章办事,又有人干事。在经费保障方面,《保障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事业发展。
2.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https://www.xing528.com)
在资源建设方面,《保障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资源的整合,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防止出现公共文化资源重复建设。在服务内容方面,《保障条例》明确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用标准化的形式补齐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短板,拉高标杆,协调发展。在服务手段上,《保障条例》在倡导推广具有浙江特色的流动文化服务、县级文化馆总分馆建设的同时,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发展。
3.科学布局公共文化设施
在公共文化布局上,《保障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设施种类、数量和规模、布局要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早日实现“市有5 馆、县有4 馆、区有3 馆”的建设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对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要在设施维修、管理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保障条例》提出了先建后拆或者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保障条例》还对城乡居民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提出了要求。
4.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在人员配备方面,《保障条例》提出了向省级中心镇和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乡镇(街道)派驻文化工作员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对已经建成的公共文化设施,《保障条例》要求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施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同时,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在设施建设方面,《保障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提出名称。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上,《保障条例》要求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5 级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全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格局。对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文化人才,《保障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同一标准。在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方面,《保障条例》要求建立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出台,使浙江省的公共文化建设和服务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驶入了一条有法制保障的轨道,为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