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本属一类合同,中介合同最初就是从委托合同发展而来,但它们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内容。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但中介人只有在有中介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中介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中介活动费用一般由中介人自己承担。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但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风险和费用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www.xing528.com)
最后,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仅仅是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不涉及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具体交易,故中介人不存在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存在受托人或行纪人移交事务处理结果给委托人或报告的义务。
本章案例中,乙接受甲的委托后,不仅找到了司机丙,而且以甲的名义与司机丙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虽然在协议上乙将自己写为中介人,但乙的行为事实上是为甲处理货运业务的受托人,因为中介人是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因此,乙和甲之间是委托合同。另外,乙作为专业从事货物配载信息的从业人员,对注意事项应当有清楚的了解,并有足够的防范措施。但乙在接受甲的委托后,未对不熟悉的司机丙的身份及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致使丙轻易地将货装运走,存在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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