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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权利及介入权解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某些行纪人的权利并不与委托人的义务相对应,在此对该方面的主要权利予以阐述。行纪人不能不经催告而直接行使提存权。此规定在理论上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另外,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仍属于履行行纪合同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因此行纪人仍享有报酬请求权。

行纪人的权利及介入权解析

行纪人的大部分权利,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如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委托人有义务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该种权利将在委托人的义务中予以阐述。但某些行纪人的权利并不与委托人的义务相对应,在此对该方面的主要权利予以阐述。

(一)对委托物的提存权

根据《民法典》第957条的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委托人应当取回或者处分该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须具备两个条件:(1)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委托物,或者取回、处分委托物。(2)须经催告,给委托人以合理的考虑和领取或处置的准备时间。行纪人不能不经催告而直接行使提存权。

(二)介入权(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956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规定在理论上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即在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应当符合一定的要件:第一,行纪人须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商品买卖,否则,行纪人不能行使介入权。第二,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买卖的商品存在市场定价,标的物价值和价格明晰,可以避免行纪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从事不公正的交易。第三,须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没有明确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因为行纪人的介入,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行纪人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民法上关于买卖的规定,均可适用。另外,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仍属于履行行纪合同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因此行纪人仍享有报酬请求权。(《民法典》第95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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