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法学(第2版):行纪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同法学(第2版):行纪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行纪人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从事交易时,自己即为权利义务主体,对委托人不直接发生法律约束力。主要原因是不动产均为记名,行纪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故为有偿合同。

合同法学(第2版):行纪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行纪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汉代以来就已经出现经营行纪业务的行栈,又称牙行。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行纪人主体资格一般有特殊要求

行纪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或者说商事活动,而非一般的民事活动,因此对于行纪的主体有特别的要求。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法律对特定领域的行纪主体资格、业务范围有较严格的规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未经批准或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

(二)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人从事行纪行为过程中,须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委托事务,所办理的委托事务是贸易事务,并将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95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委托事务。但行纪人在与第三人从事交易、办理委托事务时须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从事交易时,自己即为权利义务主体,对委托人不直接发生法律约束力。

(四)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951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但其提供的服务并非一般服务,而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一般为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的范畴。主要原因是不动产均为记名,行纪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五)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属于双务合同。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故为有偿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因而它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