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该规定,隐名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如果是合同订立之后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则不发生隐名代理。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隐名代理,其法律后果及法律效力与显名代理相同,合同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不成立隐名代理,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委托人与第三人存在明确约定等。
《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条规定即属于隐名代理。我国在对外进出口贸易中,因存在特许权制度,许多企业的进出口即采此代理制度。根据该规定,隐名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受托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同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则属于直接代理。
第二,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委托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因此,受托人尽管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必须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且因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己承担。(www.xing528.com)
第三,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首先,第三人必须知道委托人的身份,知道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代理订立合同。其次,第三人知道的时间为双方订立合同时。如果是合同订立之后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则不发生隐名代理。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隐名代理,其法律后果及法律效力与显名代理相同,合同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不成立隐名代理,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委托人与第三人存在明确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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