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首要义务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学者从理论上将委托人的指示分为三种:一是命令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绝对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二是指导性的指示,即受托人拥有一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以更有利于委托人。三是任意性的指示,即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的事务处理可因势而定[3]。
(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不得将自己受托的事务擅自转托给他人办理。因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能力、品德等各个方面的信任基础之上,所以法律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只有经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部分或全部再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在转委托关系中,第三人由受托人负责选定,该被委托的第三人称次受托人。转委托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第二,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在转委托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仍然有效,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三)报告义务
《民法典》第924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关于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事务处理中的报告义务;第二,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相关的资料等。受托人因怠于履行上述报告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www.xing528.com)
(四)移交财产的义务
《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移交给委托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受托人均应将其交付给委托人。
(五)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超越权限处理事务,若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不论有无过错,均对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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