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法学:委托合同的特征和概念

合同法学:委托合同的特征和概念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不再信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对委托合同有特别要求时,应遵守特别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一种观点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为单务合同。

合同法学:委托合同的特征和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以其相互信任为基础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选任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完全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之上。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不再信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委托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即合同标的是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及委托人的授权处理委托事务的服务行为。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事务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受人之托代为看望委托人的父母等,只要该事项不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是具有人身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等,委托人都可以委托他人处理。我国《民法典》对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三)受托人既可用委托人的名义也可用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重要区别所在。但我国《民法典》不禁止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或直接对委托人生效,或由受托人将委托事务的结果移转给委托人。《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www.xing528.com)

(四)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合同形式。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对委托合同有特别要求时,应遵守特别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五)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对是否有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928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为单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因为,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