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时交付仓储物和说明的义务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仓储物交给保管人验收和入库,否则即构成违约。另根据《民法典》第90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否则,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二)支付仓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
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报酬。仓储合同对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仓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解决。另根据《民法典》第915条的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除支付报酬外,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由存货人承担的必要费用应当支付给保管人。
(三)按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www.xing528.com)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按时提取仓储物既是其权利,同时也是其义务。合同中约定有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取仓储物,提取货物时须提示仓单并缴回仓单。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民法典》第916条)在储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906条规定,存货人存放危险品而未将危险品的性质如实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储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并终止合同。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典》第9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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