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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及其容忍义务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并验收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在保管阶段,当存储中的存货出现各类异常情况时,如货物变质、损坏等,或者第三人对仓储物提出主张或者对保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扣押存货等,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在理论上称之为保管人的容忍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及其容忍义务

(一)接收仓储物、给付仓单的义务

保管人应按仓储合同的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保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等接受仓储物入库的,则构成违约。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并验收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二)及时通知的义务

民法典》第907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管阶段,当存储中的存货出现各类异常情况时,如货物变质、损坏等,或者第三人对仓储物提出主张或者对保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扣押存货等,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民法典》第912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913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www.xing528.com)

(三)妥善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和储存。《民法典》第917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容忍义务

为了维护仓单持有人在其所有的仓储物上的权益,了解仓储物的现状,也为了促使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民法典》第911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在理论上称之为保管人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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