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管人给付仓单的前提是仓储合同生效,出具仓单是保管人履行合同义务。保管人给存货人出具仓单,即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一方面,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但另一方面,存货人也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否则,保管人有权予以拒绝。
(一)仓单的概念与效力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有价证券。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书,也不能代替仓储合同。保管人给付仓单的前提是仓储合同生效,出具仓单是保管人履行合同义务。
仓单具有以下效力:(1)保管人收到货物的凭证。《民法典》第908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保管人给存货人出具仓单,即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2)转移仓储物的效力。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转让仓单即意味着转让仓储物以及提取仓储物的权利。(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民法典》第910条第1款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一方面,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但另一方面,存货人也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否则,保管人有权予以拒绝。
(二)仓单的内容(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90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三)仓单的丧失
如果因损毁、遗失、被盗等丧失仓单的,仓单持有人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以确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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