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授权人授权他方实施专利技术的合同,被授予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实施、使用专利。根据授予人与被授予人权限范围的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被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指在约定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只有被授予人可以实施专利,授权人不仅不能授予任何第三人实施,而且其自己在约定范围内也不得实施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指在约定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只有被授予人可被授权实施专利,授权人不能授予任何第三人实施,但其自己可继续实施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指在约定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被授予人可以实施专利,但是授予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而且还可以授权第三人实施专利。(www.xing528.com)
所谓实施专利的范围,可以包括实施专利的期限、地域、被授予人是否享有权利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等。
若当事人未约定实施专利的方式,法律推定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而且,若被授予人享有将专利再授权给第三人的权利,而授予人与被授予人又未约定被授予人的再许可属于何种方式,那么,被授予人再授予给第三人的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若当事人未约定实施专利的期限,推定授予人使用专利的期限不受限制。
(二)转让人的义务
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有:首先,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技术指导。其次,权利和技术瑕疵担保义务。让与人应当保证所许可实施的专利是在专利权的有效存续期间,并负责维持专利有效,包括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让与人还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和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让与人应当保证被许可人依照约定实施专利不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其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在约定范围内,自己不得实施或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对独占实施许可,授权人不得自己、再授权第三人实施专利;对排他实施许可,授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实施专利。最后,承担保密义务。
(三)被许可人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867条、第871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承担如下义务:依照约定范围实施专利;按照约定的期限、地域、方式、能够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实施专利,超越约定范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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