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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2版)》:技术成果权属归属方案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成果权利的归属是各类技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中,涉及后续研究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归属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拥有等问题。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也难以从合同条款、交易习惯推定出技术秘密成果权属归属问题,则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合同法学(第2版)》:技术成果权属归属方案

技术成果权利的归属是各类技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技术成果首先是自然人开发完成的,这就涉及技术成果是由完成技术成果的自然人拥有还是自然人所在单位拥有的问题。在技术开发合同中,还涉及技术成果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共同开发人拥有。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中,涉及后续研究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归属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拥有等问题。

(一)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1.概念

职务技术成果,指自然人为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民法典》第847条第2款)。因此,民法典是从两个标准认定职务技术成果,一是为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符合任何一个标准的技术成果都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某技术成果是职务还是非职务成果,法律允许研究开发人与其单位自由约定。

2.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与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若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于完成人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合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技术成果。

3.对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848条的规定,对非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个人享有以该技术成果为客体订立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

在本章开头案例中,即使假设杨某对专利发明作了实质性贡献,但该技术发明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因为,在发明研究的过程中,杨某系峰景公司总工,职务范围是专利范围内的发明,且该发明也利用了峰景公司设备、工作人员。故该发明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二)当事人开发的技术成果权属和其他权利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区分为发明创造成果和技术秘密成果,《民法典》对这两类客体规定了不同的权属争议漏洞补充规则。

1.合同当事人对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属和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无论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合同,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研发成果权属有明确约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对于委托开发合同,发明创造成果归属于受托的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可以申请专利,若被授予专利权,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该实施权应当属于普通实施许可的权利;研究开发人也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若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发明创造成果归属于合作开发人共有,任何一方都可以独占性使用该成果。但是,如果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该发明创造,应当取得他方同意。本书认为,鉴于很多技术成果具有不可分性,如果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技术成果归属,《民法典》第860条所规定的“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即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许可实施该发明创造成果。

2.合同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和其他权利

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861条的规定,无论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仍然由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也难以从合同条款交易习惯推定出技术秘密成果权属归属问题,则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任何一方都有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并且独占由此而产生的收益。

(2) 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技术秘密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性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

(3) 对于委托开发合同,受托的研究开发人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受托人不得将该技术秘密成果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第三人使用。

3.不具有独立实施技术成果条件的一方当事人权利

有时,个人乃至一些小型企业,虽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自行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但是不具有独立实施该技术成果的条件,法律若不规定变通的处理方法,其享有的权利就形同虚设,因此,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应当予以准许。

(三)后续技术成果权属的归属

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合同中,往往涉及后续技术成果权属的归属问题。所谓后续技术成果,指在上述合同涉及的技术成果、信息等基础上,当事人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或者对原成果改进的技术成果。后续技术成果既可能完成于上述合同终止之前,也可能发生于上述合同终止之后。根据《民法典》第875条、第885条的规定,后续技术成果权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技术转让合同,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若不能协商确定,视是否能够从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交易习惯推定出来;若不能推定出来,按照“谁改进、谁享有”的原则确定,他方无权享有。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若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若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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