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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的特殊效力及合同法学-第2版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与一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基本相同,但也有部分特殊之处,其特殊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依据,经营人不能以此约定对抗托运人或旅客。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运输区段的有关法律规定。

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与一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基本相同,但也有部分特殊之处,其特殊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人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是经营人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的,因此,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无论是否实际承担承运义务,都对全程运输合同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二)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责任

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民法典》第839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依据,经营人不能以此约定对抗托运人或旅客。

(三)经营人依据不同运输区段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规定,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过程承担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论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联运经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将依据运输区段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4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或称分段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运输区段的有关法律规定。因为多式联运涉及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不同的运输方式,相关法律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等规定各不相同。例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经营人将依照《铁路法》的规定进行赔偿;若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的,联运经营人则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由当事人补充约定赔偿额,不能达成约定的,则根据交易习惯或惯例确定;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41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托运人在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后,之所以仍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联运经营人损失,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该赔偿责任不因联运单据转让而随之转移。

练习与应用(www.xing528.com)

一、名词解释

1.运输合同 2.客运合同 3.货运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

二、思考题

1.简述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2.客运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简述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简述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有何特殊情形?

三、应用训练

1.请同学们到物流公司、客运公司等实地调研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收集货物运输合同文本,并提交调研报告。

2.请同学们收集不少于5个和客运合同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例,总结常见纠纷类型,并提交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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