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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订立-合同法学(第2版)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合同的订立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旅客或者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的人。联运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运输合同。各个承运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托运人或旅客为另一方当事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合同订立-合同法学(第2版)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合同的订立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旅客或者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的人。《民法典》第83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也是对全程运输负责的人。他既不是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两种情形:第一,经营人亲自参与履行运输义务,此时其身份具有双重性,即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第二,经营人不参与实际运送旅客或货物,而仅仅是组织履行运送义务,其身份不是实际承运人,而仅是缔约承运人。

联运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运输合同。各个承运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托运人或旅客为另一方当事人。各个承运人虽均为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只有经营人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并不参与订立合同。

(二)货物联运单据(www.xing528.com)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多式联运单据实际是一种货物运单,其作用有三:第一,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第二,经营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第三,经营人交付货物和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可以转让,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单据是否可以转让,托运人享有选择权。

多式联运单据,按照在单据“收货人”一栏内是否填明收货人的名字,分为记名单据(向特定的人交付货物)、不记名单据(向持单据的人交付货物,而不管该持票人是何人)和指示单据(凭指示或某人指示交付货物)。记名单据不可转让,不记名单据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指示单据须经背书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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