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实申报和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825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运输的货物如果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或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检验方可进行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办理审批、检验手续,并将相关手续、批准文件等提交承运人。
(三)对托运货物妥善包装义务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包装。托运人未按上述包装方式进行包装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www.xing528.com)
(四)支付运杂费的义务
运输费用通常由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支付,但也可以达到目的地后由收货人支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五)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有权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或收货人,也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因此给承运人增加额外的费用或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额外增加的费用、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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