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场地、资金等。建筑工程合同中,对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可由双方自行约定。承包人对建筑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或者包工半包料的方式,则发包人应负责材料和设备的全部或者部分供应。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的,即构成违约。另,发包人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征用、民房的拆迁、施工用地和障碍物拆除等许可证,为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场地。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2)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对于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人员、物资等重新作出调整,造成建设工程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给承包人带来额外的损失和费用,发包人应按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的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的确认。(www.xing528.com)
(三)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的价款按约定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正式接收该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告履行完毕,对该工程的诸多风险,自接收之日起,即由承包人移转到发包人。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民法典》第807条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从第17条至第23条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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