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该条第2款还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以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
定作人主要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仅有工作而无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而言无任何价值和意义。所谓完成一定工作,可以是有形物的改变,也可以是无形劳动的付出并表现为工作成果。有形物的改变,如制衣、食品加工、首饰加工;无形劳动付出并表现为工作成果,例如广告设计、美术艺术创作、提供鉴定报告。
承揽合同与单纯的劳务合同存在本质区别。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成果必然付出劳动,但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通俗地说,定作人只要结果,不问过程。承揽人付出的劳动,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是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多数学者认为,承揽人的工作成果须具有物化的结果。[1]而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者根据用工者的要求和指挥提供体力和脑力服务的行为。
(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以取得报酬为目的(www.xing528.com)
从承揽人角度看,其之所以愿意受约束而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目的是从定作人处取得报酬。若承揽人免费为定作人完成特定工作,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承揽合同规则,而应适用委托合同规则,因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依约定无偿处理委托人事务。
(三)承揽合同系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从承揽人角度讲,承揽人负有完成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责任,从定作人角度讲,定作人应依约定或者工作完成时给付工作报酬。特定工作完成与报酬给付构成对价关系,因此,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无须特别形式,仅需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而且,若未附带条件或期限,承揽合同从成立时起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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