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当事人: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受让人)。保理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基础合同,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债权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与保理人是保理合同当事人,应收账款债权人为债权转让人,保理人为债权受让人。债权人主要指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等。保理人主要包括银行、主营业务包括保理的金融类公司和专营催收和管理账款的保理公司。
(2) 保理核心功能是融资。保理是以融资为核心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因市场经营者大量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变现,保理业务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而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3) 保理合同系一种特殊类型的债权转让合同,保理合同以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为基础,当买受人或委托人未支付全部价款时,出卖人或加工承揽人就为债权人,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而成为买受人或委托人的债权人,可向买受人或委托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www.xing528.com)
(4) 保理合同的客体为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债权可以是已到期债权,也可以是未到期债权,既可以是已发生债权,也可以是将发生债权。无论哪种债权,都应当以基础交易合同为基础,应当具有债权的确定性与合法性,不应当是虚假的隐藏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债权或者其他被认定为无效的应收账款债权。如果作为被转让客体的应收账款债权被认定为无效,保理合同因缺乏有效客体,保理人可向债权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或以欺诈为理由主张撤销保理合同。
(5) 保理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债权转让、借款和借款担保、账款催收服务等进行约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关于债权转让的条款可作为最相关条款适用于保理合同,另外,当事人合同目的如果是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供借款,那么合同编中借款合同也可参考适用于保理合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