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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出租人主要义务:保持买卖合同内容不变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744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五)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义务《民法典》第74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民法典》中的出租人主要义务:保持买卖合同内容不变

(一)购买租赁物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并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以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等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二)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744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由于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经承租人确认。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另外,融资租赁本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部分构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部分。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

(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在依约购得租赁物以后,应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有的交付义务并不是直接的交付,而是通过出卖人来实现的,只要承租人自出卖人手中受领了标的物,出租人即履行了交付义务。理论上认为,出卖人是作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完成交付义务[3]。在实践中,承租人从出卖人处取得租赁物且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通知,即视为出租人履行了交付义务。出卖人未依约定交付标的物给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向出卖人请求交付,且不得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四)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74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义务

《民法典》第74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索赔权是出租人基于买卖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的选择,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所以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民法典》第743条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

由于出租人是租赁物买卖合同的购买方,因此出租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货款。该义务不仅仅是出租人对出卖人的义务,从融资租赁合同的角度,也是对承租人承担的义务。如果因出租人未依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而导致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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