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尽管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要求购买租赁标的物,但租赁物是由出租人出资购买的,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所取得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二)收取租金的权利
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最主要的权利。《民法典》第746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融资租赁合同虽为租赁,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是对租赁物使用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因此,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既包括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还包括合理的营业利润。
(三)瑕疵担保免责权(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747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出租人之所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融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购买租赁物的货款,除此之外,几乎所有关于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均应由承租人承受,出租人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完全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租赁物的出卖人、租赁物的种类和规格等,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购买租赁物,故不利后果自然应由其承担。但是,当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本章案例中,无线电三厂所租赁的设备,虽然是租赁公司推荐,但最终决定购买者仍是无线电三厂,换句话说,租赁公司仍然是根据无线电三厂的要求而购买该设备。之后,出卖人将该设备交付给承租人无线电三厂,无线电三厂验收,并会同香港实业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租赁公司对该设备的质量不承担责任。况且租赁合同也明确规定,货物质量保证、设备验收等直接由实业公司向无线电三厂负责。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则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由无线电三厂向香港实业公司索赔,租赁公司协助。据此,租赁公司对设备质量瑕疵不承担责任。
(四)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免责权
《民法典》第749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一方面,出租人事实上仅仅是租赁物名义上的所有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赁物实际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无法控制租赁物,若要求出租人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出租人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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