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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合同法学(第2版)》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均可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对主体资格无特别限制。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民法典》第720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合同法学(第2版)》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均可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对主体资格无特别限制。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目的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等,并不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所以,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且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民法典》第720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因此,作为租赁物必须是不可消耗物,只有如此,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虽经过多次使用后仍可将原物返还给出租人。否则,承租人使用后租赁物被消耗殆尽,将无法返还原物。(www.xing528.com)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利,同时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互为对应。因此,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正因如此,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

(四)租赁合同是继续性、非永续性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在一定的期间内持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所以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的特征。此特征决定了合同解除后往往不具有溯及力。同时,租赁合同仅仅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临时转移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将原物返还给出租人。所以,租赁合同不是对租赁物的永久性使用、收益。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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