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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2版)》:借款人的义务及贷款使用规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接受贷款人检查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义务由于借款人资信情况、对借款不同的用途将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因此,《民法典》第67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如果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按照《民法典》第673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学(第2版)》:借款人的义务及贷款使用规定

(一)支付利息的义务

若当事人约定有利息,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民法典》第680条第2、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于利息支付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民法典》第674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及时还款义务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还款。若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且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也不能从合同条款或习惯中推定出来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予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期限。借款人未按照期限归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www.xing528.com)

(三)接受贷款人检查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义务

由于借款人资信情况、对借款不同的用途将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因此,《民法典》第67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如果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按照《民法典》第673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若贷款人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仍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已借的借款和利息。一般而言,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比较严重的违约行为,因为资金用于不同的用途意味着不同的风险,进而影响到借款人还款能力,而且,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法律限制银行资金进入特定市场,如股票市场。所以,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享有停止继续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借款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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