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664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据第664条享有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若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依法撤销赠与,若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移转给受赠人,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赠与人转移财产权利之前享有的任意撤销权
如前述,对除了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之外的其他赠与合同,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被转移至受赠人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若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效力终止。
(二)赠与人发生特定情形时享有撤销权
《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若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664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www.xing528.com)
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依据上述规定享有的撤销权,不仅存在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而且存在于赠与财产权利被转移之后;不仅存在于普通赠与合同,而且存在于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救灾或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仅存在于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且存在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
赠与人依据《民法典》第663条享有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据第664条享有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若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依法撤销赠与,若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移转给受赠人,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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