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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义务及其法律执行力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他普通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属于道德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赠与人可以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利之前撤销赠与合同。因此,第662条规定的“瑕疵”应当包括权利瑕疵,即第三人对赠与的财产权利提出主张时,赠与人一般不负担权利担保义务,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权利不具有权利瑕疵。

赠与人的义务及其法律执行力

(一)交付赠与财产义务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无偿转移财产权利给受赠人为目的。因此,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之义务。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若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其他普通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属于道德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赠与人可以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利之前撤销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60条第2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若赠与财产在被转移至受赠人前发生毁损、灭失,不管赠与合同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公证,若赠与人对财产的毁损、灭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事实上,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受赠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实际法律意义。

(二)瑕疵担保责任(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662条第1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法条,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不负担瑕疵担保义务和责任是赠与合同的一般原则;第二,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瑕疵,或者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62条规定的“瑕疵”是否包括权利瑕疵?本书认为,该“瑕疵”应包括权利瑕疵。考察第662条第1款后半段:“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显然,对附义务的赠与,第三人对赠与的财产主张权利,赠与人显然应当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第662条规定的“瑕疵”应当包括权利瑕疵,即第三人对赠与的财产权利提出主张时,赠与人一般不负担权利担保义务,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权利不具有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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