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财产转移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转移财产权利至受赠人并使受赠人获得财产权利为合同目的,该点的关键在于“财产权利”“转移”“使受赠人获得财产权利”。若所转移的权利不是财产权利,而是劳务,例如免费为他人维修物品,则不是赠与合同;若合同不是以财产权利的转移为目的,例如将财产借与他人免费使用,也不是赠与合同。
赠与人所转移的财产权利,主要指财产所有权,此外,还可以是债权、股权、用益物权、知识产权等。
(二)无偿性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受赠人不必作对待给付。赠与合同仅为赠与人单方施加了义务和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赠人不必承担其他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在民法传统上被称为“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所承受的义务或负担一般在价值上、重要性上低于其接受的财产,例如房产赠与,当事人约定受赠人应承担该房产所拖欠的物业费,一般而言,受赠人负担的物业费与房产价值相比明显较低。(www.xing528.com)
(三)诺成合同
我国民法典上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即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
(四)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并不要求有特别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口头形式等。
赠与合同的成立是否要求有明确的受赠人?例如学生团体、学校组织的为某受灾地区的公益捐赠活动,在举办活动时,捐赠人、组织者并不明确具体确定的受赠人,只是在捐赠物品被运送至灾区并被分配后,受赠人才得以明确。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赠与人、受赠人也互不相识,未进行过意思表示的交换。
在本章开头案例中,需要区分两部分捐款:一部分是指定捐款保管人、指定捐款用途的大额捐款;另一部分是未指定保管人、也未指定其他条件的4 000元捐款。根据捐赠协议约定,这部分大额捐款由校长保管且只用于小蒋教育,那么,该约定就应当获得强制执行。另外,对于公众的捐赠,由于没有设定捐赠的目的用途和保管人,那么,我们把该捐赠解释为:小蒋的求援公告为一份要约、社会捐赠为承诺,捐赠协议是在小蒋与捐赠人之间达成的,因此,该部分捐赠应返还给小蒋的法定代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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