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对价款分期支付给出卖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本质上,混合了买卖合同与信用合同(或者说贷款合同)因素,买受人仍应支付价款,但价款分为几个阶段支付,因此该买卖合同具有出卖人自己或借用第三方(如商业银行)信用贷款因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现代社会已广泛使用,如汽车、家电以及房屋,究其原因,在于出卖人以自己或借用第三方(如商业银行)资金向买受人授予信用,从而扩大产品购买群体;对于买受人,则在资金相对不足时能够购买、使用特定商品。
(二)我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则
我国《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照该条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www.xing528.com)
1.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只有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才有权利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若某些分期款尚未到期,自然不应计算进入买受人应支付的到期款;其次,对已经到期款,只有当买受人迟延支付的到期金额高于标的物全部金额的1/5时,出卖人才享有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出卖人可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民法典》第634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如果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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