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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意义及规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意义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清偿。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意义及规定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意义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是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所有权移转的条件,而不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其功能主要是担保功能,一方面出卖人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来担保买受人对价款的支付,当买受人不支付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收回标的物占有,另一方面,买受人在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就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也是解决资金短缺的一种方法。

(二)条件成就时所有权的取得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当条件成就时,标的物所有权是自动地移转给买受人,还是买受人仅仅取得向出卖人主张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从逻辑上说,条件的成就(如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使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义务成熟,买受人根据买卖合同仅能够取得向出卖人主张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但是,这种解决方法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因为买受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完全取决于出卖人的行为,如果出卖人破产或者向第三人出售标的物,买受人则成为破产债权人,或者需要与第三人在法律上竞争标的物所有权。因此,本书认为,对动产,包括车辆、船舶等,直接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所有权移转条件成就时即取得动产所有权。(www.xing528.com)

(三)出卖人取回标的物

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的:(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有权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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