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交付标的物是两个义务,而且是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方法主要依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是进行登记公示;动产所有权移转一般以交付移转;对车辆、船只和航空器所有权移转虽然也依照交付移转,但《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移转有登记和交付两种方式,并且,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关于所有权移转时间如下。
(一)动产所有权移转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者根据所有权权属移转的时间点对交付行为的分类,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被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需注意的是,这种分类虽然冠以“交付”名称,但这种分类是以当事人间约定作为所有权权属移转的时间点的分类,而不是对“交付”本身的分类。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实际管理、控制标的物。现实交付,从出卖人向买受人移转对动产的实际占有时起,所有权移转。《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即是关于现实交付的规定。现实交付,不仅可以由出卖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出卖人代理人或指定人完成;出卖人不仅可以向买受人自己实际交付,也可以向买受人代理人或指定人完成。
2.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那么,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出卖人就完成交付义务。简易交付,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所有权移转。简易交付体现于《民法典》第2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当出卖人履行期限届至并且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从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向买受人转让对第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所有权移转。指示交付体现于《民法典》第227条,其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www.xing528.com)
4.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双方签订协议,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并代替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占有改定,从买卖双方达成的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所有权移转。法律条文体现于《民法典》第228条,其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条允许以占有改定代替对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和所有权移转。
(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该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三)保留所有权买卖
保留所有权买卖,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转移标的物占有于买受人,待买受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时,或者待买受人履行了特定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才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关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将在后面详述。
(四)标的物包含有知识产权的买卖
某些标的物如图书、具有专利权的仪器、计算机软件等,包含有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民法典》第600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该规则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可排除适用条款”,也就是说,《民法典》推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知识产权一般不移转给买受人,但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该一般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同时也向买受人转让其包含的知识产权。这是因为,标的物所有权与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权利类型,知识产权属于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客体,智力成果主要是无形的,标的物所有权以物质化的标的作为权利客体,该客体必然是有形的。相应地,法律关于这些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的规则也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的转让应有专门的转让协议,有时如专利、商标还应办理知识产权的转让登记,而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则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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