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法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

合同法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有约定时,出卖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若当事人约定了交付期间,出卖人可以在交付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若未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解决。这里注意的是时间与地点之间的关系,交付地点是订立合同时标的物的存放地点,而不是履行合同时标的物存放地点。

合同法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

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属于买卖合同的任意性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有约定时,出卖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若当事人约定了交付期间,出卖人可以在交付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若未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解决。第510条规定双方可以签订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否可以推定出交付时间或者地点,或者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关于交付时间、地点的交易习惯。

若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时间,并且按照《民法典》第510条仍难以确定的,则适用《民法典》第511条的漏洞补充规则,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但应当给买受人接受交付的必要准备时间。

若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并且按照《民法典》第510条仍难以确定的,则适用《民法典》第603条的漏洞补充规则,该规则确定了以下三点。

(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交付地点。(www.xing528.com)

(2)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并且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存放地点的,该地点是交付地点。这里注意的是时间与地点之间的关系,交付地点是订立合同时标的物的存放地点,而不是履行合同时标的物存放地点。

(3)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并且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标的物在什么地点,那么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是交付地点。例如,买卖合同以海上正在运输的货物作为标的物,标的物在什么地点,卖方也不是很清楚,若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那么交付地点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