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减免,是指保证人因法定事由而减轻保证责任或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消灭,是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法定事由而消灭。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的后果都是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减免或消灭。
(一)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
1.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93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在保证期间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期间。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债务时起,债权人产生第二次请求权,即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次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在先诉抗辩权确定是否成立以及主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主债务人经过被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清偿债务,也就意味着“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消灭,债权人此时有权要求保证人就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并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2.连带保证
《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只需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即可,主张方式在所不问。之后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www.xing528.com)
(二)主债务内容和履行期限变更
《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增加债务数额、利率等意味着将加重保证人责任。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修改,《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在本章开始的案例中,康乐公司与某市建设银行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推迟至2010年10月1日,但未经过保证人兴源大厦的书面同意,故兴源大厦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仍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对延期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主债权、债务转让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四)主债务消灭
保证债务为从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当主债务因履行、抵销、免除、提存或混同等原因消灭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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