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第1款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称为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债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仍不足以受偿时,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www.xing528.com)
但《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必须在保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认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需证明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即可,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保证人均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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