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的概念和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与保证人。《民法典》第685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1.债权人
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债权,因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一般即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但是,被担保的债权并不限定于合同之债权,对于非合同债权也可以设定保证担保,如因侵权之债而设定的担保。
2.保证人(www.xing528.com)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因此,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民法典》第683条规定,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否则,其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1)机关法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依据《民法典》第68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履行的事实足以证明保证关系的存在,保证人不得以无书面合同而否认保证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多样的:(1)在主合同之外,保证人与债权人独立订立书面保证合同;(2)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书中签字或盖章;(3)保证人单方给债权人出具书面保函,即保证承诺书;(4)保证人在主合同书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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