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属性并不排除合同担保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担保中的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就是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的担保,但并不因此而否认合同担保的从属性。
(二)补充性
合同担保的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就设定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增强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债务人因履行了合同义务等原因而使主债消灭,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消灭。因此,担保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实际履行,只是具有补充性。(www.xing528.com)
(三)相对独立性
合同担保的相对独立性,是指合同担保相对独立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独立存在。担保合同虽然属于从合同,并依附于主合同发生和存在,但担保合同相对独立于主合同而发生和存在。首先,合同担保的发生独立于主合同,即担保合同须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而成立,没有当事人的独立合意或法律规定,并不当然发生担保。其次,担保合同无效、消灭,并不因此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对此在理论上称为独立担保,当事人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388条、第682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因此,《民法典》排除了当事人对于担保合同效力的独立约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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