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尽管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债务人将被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一)法定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界定。《民法典》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另外,《民法典》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事先无法预知未来发生的事件。对于客观事件的发生能否预见往往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过去不能预见的很多自然现象如今基本能够预见,如下雨。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以其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避免事件的发生,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以其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避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有能力避免或者能够采取措施避免事件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将不能以此免责。同时具备上述三个“不能”才构成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通常认为包括:①自然现象,或称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原因发生的与人类行为无关的事件。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台风等。②社会事件是指人类积极作为而引发的事件,主要是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③政府行为。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可构成不可抗力,是指政府针对社会公众发布实施法律、法规等。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
(3) 不可抗力条款。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列举不可抗力具体情形,理论上称为“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事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法官仍然要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判断和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理论上认为,约定事项如果不属于不可抗力,则按照约定免责或者约定合同解除情形处理,而不是按不可抗力处理。(www.xing528.com)
(4)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首先,不可抗力的免责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债务人未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才可免责。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其次,发生不可抗力并非一律免除全部合同义务,而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最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违约方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非违约方存在过错
有时,损害的发生并非完全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非违约方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对此法律规定将免除或者减轻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如《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违约方的免责或减轻责任有规定的,违约方可以依该规定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约定免责
约定免责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将来出现违约行为符合约定免责条款,债务人可以依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约定免责可以是全部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可能是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了无效免责条款。另外,《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对于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限制其责任约定也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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