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时,是否将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学者普遍认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该条规定并没有要求违约方存在过错,违约责任总体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
但《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的典型合同中,对某些合同规定了违约方的过错责任,对此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具体表述各有不同,一是明确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过错”等。如《民法典》第662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29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二是条文中虽未出现“故意、过失、过错”等字样,但却包含有过错的因素。如《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17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保管不善”即说明保管人有过错。(www.xing528.com)
对于无名合同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本书认为,第一,原则上应当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为《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而通则中规定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第二,如果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二分编规定的参照适用与讼争合同最相类似合同,如果该最相类似的合同是过错归责原则的,则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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