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意思明示地表达给债务人,从而消灭一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因此,债权人的免除行为也是一种消灭债务的方式。免除行为具有如下性质。
1.免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免除是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意思表达给债务人,直接产生债权的消灭法律效果,是一种法律行为。
2.免除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合同行为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债务免除必须双方签订免除合同,所以在解释上应许可债权人单方向债务人表达债务免除的意思,也应许可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免除债务人债务。除了民间的债务免除之外,商业交易中债务免除多见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同变更协议,以及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这些和解协议、合同变更协议中,债权人为了使债务人及早履行债务,往往免除一部分债务。
3.免除是处分行为
在法律行为上素有处分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别,处分行为直接使特定权利现状发生改变,例如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动产物权的简易交付等。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行为,就发生债务被免除的法律效果。但是,当债权人免除债务损害第三人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可以否定免除的法律效力。
(二)免除作为债务消灭原因的条件
1.债权人应当明确表达免除债权的意思(www.xing528.com)
债权人应当明确表达免除债权的意思,而且明确表达其愿意受该免除意思的约束,这是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必要条件。
2.债权人应当明示地向债务人表达
由于免除是一种直接发生权利状态被改变的行为,因此应当有显示行为内容的外观,即明确告知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签订免除协议,否则,若缺乏明示的行为,则很难探知债权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3.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利益
债权人免除债务时,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利益。若免除导致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第三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保全的规定对债务免除主张撤销。
(三)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法律效力是债务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且从债务也消灭,例如为担保该债务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
若债务人有多个且为连带债务人,那么,向其中之一个债务人表达免除债务的意思,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也同样消灭。因为,连带债务意味着债务人之间互相以其财产负责债务偿还,若免除不能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对其他债务人来讲甚不公平,而且也干扰了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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