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我国民法典上将合同解除作为消灭合同关系的原因之一,作为该种逻辑的结果,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合同关系消灭、返还原状、赔偿其他损失。
(一)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首先产生对“将来”的效力,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任何一方都无义务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从该条的立法本意看,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采取了灵活的态度,如果已经履行的结果可以恢复原状,那么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www.xing528.com)
若不能或者当事人不要求恢复原状,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对某些无法恢复原状的合同,如已经开工建设的工程、已经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揽合同以及提供服务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在接受合同履行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对另外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因此,此类合同的解除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三)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损失赔偿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合同关系在合同被解除后消灭,故不存在违约问题,这种观点被《民法典》颁布前的《合同法》采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解除,除不可抗力外,往往是由于一方违约而导致,因此,解除合同是违约的法律后果之一,而违约损害赔偿是违约的另一法律后果,两者既不冲突,也不相互排斥,是法律责任的聚合而已,另外,如果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一旦解除合同,就不能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无疑对守约方是极为不利的。第二种观点被民法典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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