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又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既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称为合同承受;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称为法定的概括承受。基于不同原因而发生的概括承受,其差别在于:首先,合同承受中的第三人为任意第三人,法定概括承受中的第三人为法定的第三人。其次,合同承受需取得承受人以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法定的概括承受无须征得承受人的同意,并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通知或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通过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据此规定,合同承受的法律要件包括如下。
第一,合同承受必须经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因为概括承受包含了债务的移转,所以,须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第二,被转让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一方不存在概括的债权债务,故不发生概括移转。
第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转让时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合同承受实为债权移转和债务移转同时发生,因此《民法典》第556条规定,合同承受的法律效力“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合同一方,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故与合同关系相关的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等全部都移转给合同承受人,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完全退出合同关系。
(三)法定的概括承受
《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法定的概括承受仅包括当事人合并、分立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法律规定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原有的债权债务一并移转至新的当事人,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与当事人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练习与应用
一、名词解释(www.xing528.com)
1.合同变更 2.合同转让 3.债务加入
二、思考题
1.合同变更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试述合同权利转让的种类、条件和效力。
3.试述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和效力。
4.试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种类。
5.试述债务加入,比较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三、应用训练
1.请收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相关判例,总结二者的区别与法律适用。
2.根据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教师提供资料),请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案例研讨。请同学们选择一则与本章内容相关典型案例,给同学们讲评和讨论。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68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陈荣隆,修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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