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如果责任发生之后,当事人经过协商,受害人自愿放弃其权利,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的,该种情形不属于免责条款。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可以部分免责(限制自己的责任),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自己的全部责任)。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免责条款有效。
(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www.xing528.com)
为了体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合同法》规定了该免责条款无效。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免除其责任,将不利于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和健康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足够的注意。另外,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会使得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置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不顾,不会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人身伤害免责还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免责的无效,必须是合同事先约定。如果在损害发生后,双方经过自愿协商而免责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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