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规定了以下前四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价值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依法成立的合同未能生效等。《民法典》对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规定了以下前四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该种情形主要是当事人与相对人协商、谈判等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打算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而是别有所图,如套取对方的商业秘密、破坏对方与他人交易的机会等。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的价值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就应坚持这一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信息(www.xing528.com)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合同阶段,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的需要,可能接触、了解对方的某些商业秘密以及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知悉该商业秘密或信息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由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可能多种多样,法律很难穷尽,因此除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依法成立的合同未能生效等。
(五)合同无效和依法被撤销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承担责任的性质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对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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