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订约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已成立但之后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的法律责任,也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订约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契约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合同已生效,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侵犯合同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则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已成立但之后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的法律责任,也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基础,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而产生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在缔约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通知、协助、保护及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三)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通常情况,这里的损害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包括为签约或者准备履约而支出的费用等,赔偿范围限于因信赖合同成立所遭受的损失,其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财产状况。
(四)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即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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