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这里的拟订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限于一方当事人单方亲自制定,也包括采用第三人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还包括某行业的交易规则(如餐饮业之前存在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典型的格式合同类型是电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以及银行、保险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交易对方所提供的格式条款。
(二)重复使用(www.xing528.com)
重复使用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的广泛性、不特定性,即格式条款使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将其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所有同类交易的相对人。第二,内容固定性,即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不变性,内容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第三,适用时间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笔或者少量几笔特定交易而专门制定的条款。
(三)未与相对人协商,且不允许相对人修改
制定的条款未与相对人协商,且不允许相对人修改,是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征,也是认定格式条款的根本的标准。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但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不同,其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且未与相对人协商,相对人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条款不得变更,要么接受,要么不订立合同。换句话说,合同条款不是建立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而是相对人完全服从于合同条款的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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