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向他人发出要约或者作出承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特殊当事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包括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
强制要约,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依法负有向他人发出要约而订立合同的义务。《民法典》第494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就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强制承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对他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就一般合同而言,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但是在强制承诺的情况下,受要约人的承诺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不得无故拒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494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如《民法典》第648条第2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www.xing528.com)
命令契约。除上述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外,《民法典》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该规定在理论上称为命令契约,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以命令的方式代替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建立合同关系。命令契约往往是在国家特殊时期,如战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下采取的特殊措施。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就合同订立已完全失去自主意思,不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合意,而完全是根据国家指令订立合同。因此该种情况下的合同已经不完全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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