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479条的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达成了合议,合同即告成立。通常认为,承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所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受要约人是由要约人所选择,意味着要约人仅想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或资格作出承诺。非受要约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对要约人的要约。其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二)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原则上是受要约人无条件地接受,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从而使合同成立,否则视为新要约或称反要约。《民法典》第488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承诺必须在承诺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我国《民法典》第481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www.xing528.com)
超过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发出承诺,为逾期承诺。《民法典》第486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民法典》第482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四)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484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实际履行合同的方式作出承诺。沉默不能确定具有承诺的意思,但如果依当事人间惯有的交易习惯或交易规则,沉默为承诺的,依其习惯或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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