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进行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对于文义解释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用词语本身含义理解没有异议,必须按照当事人共同的理解来解释合同,不能抛弃合同词句的本身含义,而以当事人之外的理由或阐述来解释合同。第二,若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用词句有不同的解释,法官或仲裁员应以一个合理人对词句含义的理解进行解释,并按照词句的通常意义解释。如果涉及专业术语,则按专业术语的含义解释。第三,按照一个合理人解释合同,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不能将文义解释绝对化,还应综合考虑和分析合同订立过程、合同订立目的、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与其他合同解释方法结合起来,理解和解释合同。
(二)整体解释
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将整个合同各个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确定合同词句的含义,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每份合同是由若干个合同条款和材料组合而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要理解某个部分的意思,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在整体解释时:第一,必须综合与合同相关的各种因素,从合同整体的角度分析和考虑,结合合同的各个条款,从合同整体解释争议条款。第二,综合与合同相关的各种材料,除合同书本身外,还应考虑合同订立过程、订立背景、合同书之外的相关辅助材料等。第三,分析和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类型、合同目的等。以上这些均对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www.xing528.com)
(三)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合同目的决定合同内容,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都是为达到该目的而设定。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应当与合同目的保持一致。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指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目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目的。如果是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的目的,则不能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
(四)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习惯解释。在合同解释中,主要是指交易习惯,即在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交易规则。交易习惯分为三类:地域习惯、行业习惯及特定当事人间的惯有交易规则。按照交易习惯解释合同时,该交易习惯必须:(1)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公序良俗;(2)为双方当事人所共知,只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晓的交易习惯,不能据以解释合同;(3)未被双方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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