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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典》对合同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应有之义。因此,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合同,其法律地位平等。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构成合同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订立合同使得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根据《民法典》对合同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464条虽然没有“平等”二字,但《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应有之义。只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做到“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其订立的合同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因此,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合同,其法律地位平等。

当然,法律地位的平等在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由于受经济地位、信息掌握、专业知识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在事实上很难做到平等。

(二)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www.xing528.com)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即意思表示一致。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构成合同关系。其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多方法律行为。再次,合同成立须由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即将自己的意思向其他当事人表达出来,至于表达方式是明示或者默示在所不问。最后,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与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合同书并非等同,合同书只是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合同内容的证据而已,并非合同关系本身。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须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在原本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下,通过订立合同使得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买卖合同等。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对其间已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订立合同而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某些内容发生变化,从而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订立合同使得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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