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法修改前,49个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含27个省、自治区的省会或首府,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总体数量不多,每个省份含有1—5个较大的市,呈“特例式、散点分布”[3]。
为了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善地方法治,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扩容至322个。在原有49个较大的市基础之上增加了273个设区的市[4]。全国27个省、自治区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容,有12个省、自治区新增了10个以上的设区的市。随着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扩容,这些设区的市区域分布特征逐渐呈现,不同区域内设区的市数量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5]。
图1 立法法修改前后的立法主体数量
从图1可以看出,各省的市级立法主体总量整体跨越式增长。其中总量最多的省份是四川和广东,各有21个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其次是河南,有17个立法主体;再次是山东、安徽和云南,各有16个立法主体。相比2018年,2019年立法法修改后新增立法主体的数量由274个减少为273个,即减少了山东省莱芜市。(www.xing528.com)
设区的市区域分布与我国各地区的民族分布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图2可知,拥有设区的市最多的地区为华东地区,设区的市总量65个,占比20%。其次是华中地区,总量达55个,占比17%。再次是西南和西北地区,分别是52个、50个,分别占比16%。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得出,我国大部分设区的市分布在华东、华中、西南和西北地区。华东和华中地区属于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好,设区的市较多。而西南和西北部地区则属于我国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区域,分布着苗族、藏族、羌族、布依族等众多少数民族,自治州相对较多,如云南省就拥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等8个自治州。
图2 立法法修改后各区域设区的市数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