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备审系统的审查工作均以宪法为依据,是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同时,可为主导各系统的备案审查积蓄力量,合宪性审查程序应成为备案审查程序的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在备案审查中实现主导功能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当下“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上是同一的”[70],备案审查实际上混同了两种审查方式,“已经开展多年的备案审查实际上就是广义的合宪性审查”[71]。覆盖全面的备案审查制度承载违宪审查、对公权力及其行为的控制职能[7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进行主导是实现合宪性审查的充分且必要条件,而合宪性审查职能得以发挥则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机制中的主导性。
首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承担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职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必要协助者[73],韩大元教授总结其为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的审议功能有机结合的混合型、开放性与综合性的机构[74]。其重构和职权厘定,使得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与宪法宣传等职权的实现有了制度性载体与抓手[75]。有学者认为2019年备审年报提及审查开展情况,其“与宪法法律规定有抵触、不符合”是规范性文件纠错的内因,而“合宪性审查基准的运用则隐匿在这项不抵触上位法基准的综合表述之中”,在备案审查图景之内此审查标准的运用即为“合宪性备案审查”[76]。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职能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主导下,法工委的努力下,得以充分发挥,借此延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体系内的主导程序。(www.xing528.com)
其次,备审工作中党委、政府、军队、地方人大发现合宪性问题需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进一步通过合宪性审查机构衔接其合宪性审查对象[77],借此界定备审机制的审查对象,在移送的过程中备案审查程序得以作为合宪性审查程序启动的途径之一,促使完善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构建,全国人大常委会借以整合各备审系统的能力也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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