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党的领导会阻碍甚至排斥备案审查中的人大主导,笔者持相反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导契合党的领导之指向,两者具有目标一致性、价值同向性。
我国宪法实施呈现“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的双轨制”格局,双轨相互影响,“在法治成熟国家,法律对政治的规范功能较强”,宪法以法律化实施为主[34],我国“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原则内含向着这一方向努力的要求,党的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的主导加以支持,保证宪法法律化实施的空间,符合这一指向,正如党的领导对于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强调。
“党作为社会价值规范的提供者,为宪法和法治提供了规范价值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和法治约束了党的行为方式,使其服从于宪法和法律”[35]。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原意的体现,宏观上同党的领导共存于宪法中,两者不可偏废,党的领导支持促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备案审查制度形成系统的宪法监督机制这一价值的实现。
1.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领导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之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障。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性是国家性质的根本特征,我们的政权源于人民,为了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精义蕴含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的根本制度载体,也支撑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审体系内的优势地位,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步调一致,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稳步前行,自然成为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机制中进行主导的引导力量。
党的领导赋予人大主导以宏观正当地位,保障践行其赖以存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其提供前提性制度基础。(www.xing528.com)
2.促进政治整合及组织连接
党的领导可从政治层面协调各方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所需的组织凝合力补足其政治权威,领导形成完整的备案审查组织链条,促进法治轨道内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功能的实现。
“人大监督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36]。法律部门要求“讲政治”,宪法问题往往被认为是政治问题,或许“宪法监督不是依靠宪法的最高效力,而是依靠更高的政治权威来实现”[37]。因此备案审查这一宪法监督制度的演进,须依靠更高的政治权威保驾护航。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导需要进行备案审查主体的组织整合,但是其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本身并不具备强大的政治议程设置能力,在制度推进中显得政治权威、组织整合动力不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最高的政治核心,具有最高政治权威,具备充分的政治议程设置能力、政策指引能力、制度发展能力。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遍及所有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可以方便运用各种机制进行协调”。因此“宪法修改完成后,宪法实施的协调机制主要通过党的组织机制实现”[38]。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阐明,发挥党委党组对同级人大、政府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备案审查的主体分布于党委、人大、政府、军队,党对各主体的政治领导,使其得以调动协调任何备案审查的组织资源助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导。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往往发挥自己超国家机关的作用,进行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整合,来推行国家意志”。这一制度整合能力可以恰当疏导制度差异引发的障碍,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完成更高层次的整合[39]。党在组织整合各备审主体的基础上引导整合其备审权能,国家意志已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各机关中的优越地位,党的领导能够助力其谋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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